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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山西泽榆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屠宰污水直排农田

山西晋中:山西泽榆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屠宰污水直排农田

更新时间: 2023-10-06 17:19:25 | 更新作者: 小九直播间足球直播世界杯

  近期以来,有来自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的村民反映了当地泽榆畜牧业屠宰肉类加工公司污水直排农田的问题。2023年1月5日下午笔者来了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杨村,在村民的带领下来到了该企业附近的农田,时间不长就看到了一辆白色罐装车正在农田里进行排污水作业,北方的冬季农田里没有庄稼,一眼就能望到很远。白色罐车在农田里一边走,一边排放污水,很多喜鹊飞了过来跟随着白色罐车后面觅食。不一会儿白色罐车就在农田里排完了污水,白色罐车又进入企业把污水拉了出来又换了个位置往农田排污水。经过实地走访,村民们反映的问题主要是该企业用罐装车把污水直排周边农用地的行为是不是真的存在污染旁边的环境和农田的土壤问题。

  让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是土壤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加强农田灌溉水质监管,对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土壤及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意义重大。所以在我国对农田灌溉的水质有要求的,经查阅,《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标准》于1985年首次发布,1992 年和2005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2005 版《标准》实施以来,在规范农田灌溉水质、确保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我们国家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的深入实施,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及其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修订《标准》十分必要。

  新修订《标准》规定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或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处理后的农村里的生活污水的水质监督管理”。与原《标准》相比,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尤其是在废水资源化利用方面,为城镇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在农业上的再利用提供了基础保障。

  首先,新修订的《标准》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新修订《标准》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或者是混有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城镇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为防范有毒有害物质通过灌溉渠道进入农田提供了底线保障。

  另一方面,《标准》鼓励废水分类,推动合理循环利用,体现了精准、科学、依法的管理理念,对于进一步减轻和缓解我国农业用水资源短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等)、农村里的生活污水等很少含有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且往往含有氮、磷等促进农作物生长的营养物质。在淡水资源缺乏且非常规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特别是北方干旱地区,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不失为解决当地淡水资源短缺的良策。新修订《标准》中规定“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能进入农田灌溉渠道,但城镇污水等非常规水源进入灌溉渠道也是有条件的,即要保证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标准》。

  该企业用罐装车把污水直排周边的农用地的水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水呢?根据《标准》来看,肯不是“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

  经查阅,在我国针对屠宰肉类加工公司的污水排放也是要求的,《肉类加工工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GB 13457-92)、《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这一些内容过于专业了,我们不去研究了,但是从文字的表述上来说,属于企业的工业污水。

  该企业用罐车把污水直排周边的农用地的水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的标准吗?又是谁在监督与管理呢?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新《标准》中明确了由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和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