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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4-03-02 00:01:15 | 发布作者:小九直播间足球直播世界杯

  3月31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三百一十五号至第一千三百二十四号10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主要涉及的问题有: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招标文件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一千三百一十九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2020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支撑服务项目(二次)”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9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94号令第十条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损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三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与其他有关供应商。然而,实践中,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拒收质疑函的现象时有发生,原因何在?

  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指出,原因可能有两个,其一是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二是代理机构算错了接收质疑函的时间期限。供应商发出质疑函的时间,与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的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时间节点。法定质疑期是以质疑函的发出时间起算的,质疑答复期则以收到时间起算。此外,以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例,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存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两个起算时间,若采购文件未予以明确,供应商、代理机构有可能选不一样的起算时间,导致二者对法定质疑期限理解及计算不一致,这也是最常见的错误之一。

  沈德能举例说明,某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明确,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损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两个起算时间标准同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同样有效,那么质疑供应商就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来计算质疑的法定期限,采购人、代理机构无权限制质疑供应商的选择权,难免引发争议。

  两个起算时间,其实对应着不同的采购文件获取方式。沈德能建议,如果是记名取得(包括供应商记名下载采购文件),则以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算;如果是无记名取得,如通过相关网站自行下载且未知晓是何人下载,则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最低级的错误是把当天计算在质疑期内。

  《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张志伟认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如果能确定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的时间,那么这一段时间就是质疑期计算的起始时间,反之,则以采购文件公告届满之日为起算时间点。当前,随着政府采购电子化技术的发展,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的时间节点已经能够清晰可辨,下载之时就是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的时间,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已无意义。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为质疑期间计算的起始时间;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质疑期间计算的起始时间。

  张松伟同时指出,政府采购法规关于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具体到政府采购质疑期间如何计算,简言之,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24小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质疑函通过邮寄提交的,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函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一千三百一十七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第一千三百二十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南海北部内波流监测、预报、预警系统研究与应用大宗材料采购项目(第二包)”投诉案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采购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本项目中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应当废标。投诉事项2为: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废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编制具有指向性,排除市场主流供应商,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投诉人报价低于浩川公司,价格分领先,但最终得分低于浩川公司。2.浩川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3.质疑答复的复核流程需要公开。4.本项目预算异常。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不成立,投诉事项4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地 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金融港一路7号神州数码武汉科技园9栋1-4层01号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光谷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书和资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3为:光谷公司所投产品未取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且不满足有关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事项4为:光谷企业来提供虚假的合同业绩。投诉事项5为:光谷公司所投产品虚假应标,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资格审核检查要求。投诉事项6-12为:光谷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技术参数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本机关在依法对“2020年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支撑服务项目(二次)”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机电工程企业存在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机电工程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在依法对“南海北部内波流监测、预报、预警系统研究与应用大宗材料采购项目(第二包)”(项目编号:JY-DHYO-20085)投诉案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代理机构资格审核检查错误,招标文件涉嫌将纳税额作为评审因素。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二、项目名称:2021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项目-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采购文件的制定缺乏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进口产品论证环节,排斥进口产品。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二、项目名称: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显微镜(国产)公开对外招标采购项目(第1包)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技术要求,科学器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二、项目名称:2020年海关总署科技司显微镜(国产)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第2包)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方面的要求,科学器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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